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3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2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偉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9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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