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2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偉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9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