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9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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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沈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琬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