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文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