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列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9月3日執行羈押。茲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減,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1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鄭吉雄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