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信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05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不動產信託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40,4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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