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9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8月31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限將屆滿。茲因被告甲○○被訴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因前開所涉犯行,刑度頗重,又有跡證顯示其有逃亡之虞(詳卷證彌封資料),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美玲法官黃賢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美琪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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