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7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所為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日以98年度訴字第37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