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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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607號聲請人東元綜合醫院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票號CH-NO-442696、CH-NO-672366及CH-NO-442518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