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28號上訴人即原告貿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因97年度重訴字第42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貳萬肆仟壹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玖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謝盈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