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上易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358號上訴人 陳信智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4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包梅真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曉涵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