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4180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4180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張綺心

被告子翊創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承宏

被告翁承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8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6,865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0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76,8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1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

  000000000),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二、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連帶負責。另被告雖抗辯公司已經結束了,目前沒有能力還款云云,然此屬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其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是應判決如主文。

三、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