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673號
原告 范啓恩
被告 李韋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伍拾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19日21時22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國泰街75巷28弄實踐路93巷口,因有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碰撞由原告所有並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下稱系爭機車),致系爭機車受損,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處理在案。系爭機車經送修復,維修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200元(工資4,080元、零件6,120元)。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原告維修費用1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對於伊有過失責任不爭執,惟伊僅是輕微撞到原告系爭機車前輪輪胎,修復過高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機車行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調閱系爭肇事資料查明無訛,足認被告對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有過失甚明,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主張被告應就本件事故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更換舊品,應予折舊)。查被告因過失不法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已如前述,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經查,依系爭機車之維修估價單上所載維修項目,核與該車所受損部位相符,堪認上開修復項目所須之費用10,200元(工資4,080元、零件6,120元),均屬必要修復費用無誤,被告以上開情詞空言辯稱,惟未提出任何舉證以證其說,尚無可採。次查,系爭車輛係於110年3月出廠(推定為15日),此有行車執照附卷可稽,至111年4月19日受損時,已使用1年1月4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8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故以1年2月計,而零件費用6,120元,係以新品換舊品,揆諸前述,應予折舊。本院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系爭機車耐用年數3年,每年折舊千分之536,是本件機車折舊後金額應為2,586元(計算式如附表)。此外,原告另支出修車之工資4,080元,無折舊問題。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車費用共計6,666元(計算式:2,586元+4,080元=6,666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尚乏依據,應予駁回。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6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付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650元,餘由原告負擔。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魏賜琪
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6,120×0.536=3,280
第1年折舊後價值6,120-3,280=2,840
第2年折舊值2,840×0.536×(2/12)=254
第2年折舊後價值2,840-254=2,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