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玉小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玉小字第106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張芷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住所地在新竹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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