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玉小字第106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張芷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住所地在新竹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