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7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712號
原   告 巴黎風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業經於民國99年5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九萬零二百元,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九十
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三千五百元至全部清
償完畢為止,其中如有一期未按期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主張略以:被告係坐落門牌號碼:台北縣○里鄉○
○路○段○○○號2樓之所有人,係原告社區大樓之區分所有
權人,詎被告自民國95年11月至99年3月止,積欠應繳之管
理費共新台幣(以下同)90,200元,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90,200元,及自99年7月25日起按
月給付原告3,5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其中如有一期未
按期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提出存證信函、建物
謄本及土地謄本、主任委員核備函、報備證明、社區規約等
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惟
據其所提書狀之陳述,就原告主張被告欠繳管理費之期間及
金額部分,未為爭執,僅稱:渠因經濟狀況困窘,雖有誠意
要償還該筆管理費,惟無能力一次全部清償,希望可以按每
月清償3,500元之方法分期清償等云,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
。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之管理費收取權,請求被告清償上
述積欠之管理費,核屬正當;惟本院審酌被告之經濟境況後
,認以命被告分期清償為適當,爰經原告之同意,為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判決;另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部分,原告於
斟酌被告經濟狀況後,同意由原告自行負擔,該訴訟費用部
分,爰命原告負擔之;又,本判決係命被告分期履行,依民
事訴訟法第396條第2項規定,如被告遲誤一次履行,其後
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故依本判決之性質,無得依同法第
389條規定,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予敘明之。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其餘事實、理由省
略。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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