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海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258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為零點貳貳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海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毛重0.65公克,驗餘淨重共為0.2274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趙海明於民國99年1月12日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毛重0.65公克,驗餘淨重共為0.2274公克),業經警查扣後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等情,有該局99年2月1日草療鑑字第0990100178號鑑定書在卷可稽,並有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