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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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71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李盛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其中之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之帳務管理費,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