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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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美惠受刑人林淑吟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美惠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淑吟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即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吳美惠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於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囑託苗栗地檢署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該署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基本資料、拘票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未果,亦有送達證書1件可稽。
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雅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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