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鴻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字第6586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鴻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鴻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附表:受刑人劉鴻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24日│104年2月13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81│104年度毒偵字第821││││5號│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104年度審訴字第402││││號│號││├──┼─────────┼─────────┤││判決│104年3月16日│104年6月30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104年度審訴字第402││││號│號││├──┼─────────┼─────────┤││確定│104年4月14日│104年7月28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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