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9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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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19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19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貴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2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俊貴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 羅敏琪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俊貴」、第2行「嗣減刑為1月確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減刑為1月確定」、第5行「於101年
3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記載後補充「(此部分於本案不構成累犯)」、第6行「於101年4月15日20時許」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於101年4月15日12時許起至16時許止」、第7行「竟仍騎乘」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竟仍於同日20時許,騎乘」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俊貴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被告前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基交簡字第65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本案不構成累犯),竟仍未能記取教訓,本次又於服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0.87毫克,顯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仍心存僥倖,執意駕車於道路上行駛,危害公眾往來行車安全,殊不足取,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而經濟勉可維持之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暨其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值之程度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婷瑩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2112號被告王俊貴男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東縣東河鄉興昌村羊橋49號之1居新北市○○區○○路○○○巷○○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敏琪前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6年度東簡字第4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嗣減刑為1月確定,於民國97年3月27日執行完畢;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基交簡字第685號判決拘役50日確定,於101年3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01年4月15日20時許,在新北市樹林區樹林火車站附近某友人住處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竟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自該處出發,欲返回新北市○○區○○路○○○巷○○號7樓居所,嗣於同日20時33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街與佳園路1段75巷口,經警攔檢,並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俊貴於警詢、偵查時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平衡檢測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紀錄,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存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罪嫌,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檢察官鄭遠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