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四月十三日十一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