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其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02、503、504、505、506、50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4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其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02、503、504、505、506、50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4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足參,惟下列扣案物: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驗前淨重共5.55公克,驗餘淨重共5.5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前淨重共7.2247公克,驗餘淨重共7.2181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03號所扣)。㈡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該組吸食器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02號所扣)。㈢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前淨重共3.4公克、驗餘淨重共3.37公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各1只(該2只殘渣袋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2份在卷可稽(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07號所扣),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原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應予刪除)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其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11月29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02、503、504、505、506、50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4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而該案扣押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經分別送請法務部調查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其中附表編號1⑴、3⑵⑶部分,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編號1⑵、2、3⑴部分,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0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2590號、111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112307440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0124號、111年5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10400429號、111年7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154號鑑驗書各1份(見桃園地檢110毒偵7400號卷第115頁、第131頁;臺中地檢111毒偵129號卷第39頁;臺中地檢111毒偵1712號卷第203頁、第241頁;臺中地檢111毒偵緝507號卷第5頁)在卷可參,是足認上開扣案物品分別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用以盛裝上述扣案如附表編號1⑴、⑵、3⑶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共11個,因無法析離,仍有極微量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自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非在聲請意旨所指同案所查扣被告持有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04號所查扣)、菸頭1個、海洛因3包、甲基安非他命11包(以上為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05號所查扣)及玻璃球吸食器1個、白色粉末1包(以上為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07號所查扣),既不在聲請範圍內,其是否係屬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物,即非本院得予審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附表:
編號案號扣案物品鑑驗結果備註1【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03號所扣】⑴粉末檢品4包(含包裝袋4個)合計驗前淨重:5.55公克合計驗餘淨重:5.52公克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0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2590號鑑定書(見桃園地檢110毒偵7400號卷第115頁)⑵①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含包裝袋3個)送驗淨重:5.8282公克驗餘淨重:5.8258公克②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送驗淨重:0.6252公克驗餘淨重:0.6232公克③米白色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送驗淨重:0.7713公克驗餘淨重:0.7691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03號所扣】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桃園地檢110毒偵7400號卷第131頁)2【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02號所扣】吸食器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0124號鑑驗書(見臺中地檢111毒偵129號卷第39頁)3【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07號所扣】⑴殘渣袋1只(編號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5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10400429號鑑驗書(見臺中地檢111毒偵1712號卷第203頁)⑵殘渣袋1只(編號3-3)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154號鑑驗書(見臺中地檢111毒偵1712號卷第241頁)⑶①粉塊狀1包(含包裝袋1個)送驗淨重:3.21公克驗餘淨重:3.19公克②米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送驗淨重:0.19公克驗餘淨重:0.18公克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112307440號鑑定書(見臺中地檢111毒偵緝507號卷第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