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7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黃見志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前經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第4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及猥褻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於民國99年6月17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9月17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林韋岑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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