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6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秉育指定辯護人林基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秉育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許秉育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1級
毒品罪、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2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2月3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100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陳義忠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