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2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21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
           2樓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通信貸款申請書第4條第5項規定:「...因本
約定涉訟時,合約當事人均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有申請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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