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調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調解,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相對人自民國(下同)95年5月9日
起即搬遷至南投縣南投市○○路○○○號等情,有個人基本資
料一件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現已未居住本庭轄區,衡情其
既已搬離本庭轄區,應不會遠從南投前來本庭參與調解,是
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揆諸前述規定,
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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