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子軒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16,6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故加計上開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數額7,498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為324,133元(計算式:316,635元+7,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書記官羅惠琳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07,000元

自114年4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1%

002

109,635元

自114年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8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民國)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07,000元

暨自114年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9.1%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9.1%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109,635元

暨自114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11.83%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11.83%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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