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7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子軒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16,6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故加計上開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數額7,498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為324,133元(計算式:316,635元+7,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書記官羅惠琳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07,000元
自114年4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1%
002
109,635元
自114年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8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民國)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07,000元
暨自114年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9.1%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9.1%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109,635元
暨自114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11.83%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11.83%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