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35號
原 告 成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虞玉龍 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牌照2面,顯見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之客觀價值應未逾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