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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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 林衍鋒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七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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