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曾唯桓 視同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辛○○被上訴人壬○○被上訴人戊○○兼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己○○○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