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 常業 詐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庭期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