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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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二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保德信元富証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登記地址之證明文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何燕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B書記官溫煥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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