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嘉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毒偵字第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1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嘉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因被告已死亡,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緝字第6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本案扣押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462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37號起訴書起訴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經本院以被告已死亡為由,以102年度訴緝字第6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本案被告經警查獲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462公克),有101年度毒保字第25號扣押物品清單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12月2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係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