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28號聲請人 胡志強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中市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因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正,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1份、新舊章程對照表1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同意備查之公函影本1份,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財團法人臺中市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條文,經該財團法人董事暨監事會於民國102年3月12日會議決議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該修正條文經呈報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後,已由該局以102年5月7日中市教社字第0000000000號同意備查等情,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依法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