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4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建揚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建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建揚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民國106年4月26日假釋出監。另因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6年11月15日以106年度簡上字第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07年7月4日以107年度聲字第448號裁定此與受刑人假釋前執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嗣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21日重新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就受刑人賴建揚本案犯罪事實最後所為之裁判,確為本院於106年11月15日所為之106年度簡上字第73號判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受刑人先前假釋出監後,經更定刑期並換發執行指揮書送法務部矯正署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而於107年9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701832101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啓帆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