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2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山 祐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秀屏 因106年度訴字第28
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