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9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瑞添 等2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14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正本。
二、被告 吳金蓮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