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小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6年度苗小字第344號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張介 和被告 楊智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1745元,及民國105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1800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有無資力償還乃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是被告猶爭執:
現在沒錢可還云云(本院卷第24頁),顯與本件請求權之判斷無涉,乃屬當然。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本判決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慧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