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3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小字第3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苗小字第369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告 池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捌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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