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221號原告 鍾國良 被告 黃文彥 訴訟代理人 黃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