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 黃正吉 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伊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前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6號為公示催告,嗣民國105年12月27日遵期刊登於台灣新生報在案,現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除權判決。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
二、查聲請意旨所陳上情,業經本院調取該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聲請人於106年7月4日提出本件聲請,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慧萍附表:
┌──────────┬────────┬──┬──┐│發行人│股票號碼│股數│張數│├──────────┼────────┼──┼──┤│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98-ND-000000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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