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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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抗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794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本院所為駁回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蕭艿菁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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