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0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40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就上訴人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1,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甲○○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