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6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
6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並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96年7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新台幣4,500元,上訴人於96年7月23日收受裁定,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按,而上訴人至今尚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上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