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О六四號
公訴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及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裁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及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前揭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齡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黃當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