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6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聲請人依住居所傳喚未到案接受偵訊,且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嗣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於96年2月14日到案接受偵訊,具保人之同居人 黃中武 收受通知函後,屆期仍未帶同該被告到案接受偵訊,亦有各該送達證書、通知書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是本件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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