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超星神卡通」VCD光碟貳套(共伍拾貳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4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超星神卡通」VCD光碟2套(共52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陳述甚明(見卷附被告94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第2頁、偵卷第
7頁),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