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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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經增泰
相 對 人 蔡坤德
蔡曉蕾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鄭嘉慧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
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自明。上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
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
必需之生活費,即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
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始能謂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
院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59號),因聲請人於民國109年3
月6日始假釋出獄,名下亦無財產,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爰
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兩造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現由本院以109年度南簡補
字第159號受理中,業經本院調閱該案暨調解卷宗查證屬實
。聲請人固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
產總歸戶查詢清單為證,惟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及財產稅財產總歸戶清單,僅足據以認定所得人應課稅之
所得及名下經歸戶之財產,非得證明現時實際收入暨財產狀
況,且不足以釋明其缺乏經濟信用。又聲請人已於109年3
月6日假釋出獄,並未在監服刑,可見聲請人現況已與聲請
人所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總歸
戶查詢清單所呈現之尚在監獄服刑之狀況已有不同,上開資
料自無從釋明聲請人現時之資力情形。況依聲請人起訴內容
,聲請人於出獄後尚有資力為相對人代墊費用,故聲請人就
其出獄後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等事項,並未提出其
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無從逕認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潘明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