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原告 謝蔡金彩
謝文應 謝啟銘 謝秀菁 謝秀玟 被告 陳進祥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施育傑法官呂秉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