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72號聲請人 葛楊阿里代 理人 葛元萍 相對人即失蹤人 葛元亷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大園區大海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 葛元廉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葛元亷」。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