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56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張春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壹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春金於民國88年09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年08月28日結帳日止,帳款本金尚餘301,066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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